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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易被卷入的暴力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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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应对易被卷入的暴力案件

 

中国同胞在异乡生活中,难免会因冤屈或一时冲动而引发小的争斗,由此被牵连进暴力案件,或者即使错不在己,也会无辜卷入纠纷中,因此需要对此树立正确的应对之策。在中国同胞中,也可轻易见到有1-2件暴力案件前科的人。

 

近期,同胞A某与B某一伙与韩国人发生了争斗的暴力案件,A某主张自己只是挥了挥臂,对方并未挨打,而B某称自己在劝阻争斗的过程中,只是推了推对方。然而两人都因暴行罪处以罚金,正请求正式审判,由法院审理。

 

韩国刑法对“暴行”的定义为对于施加于人身的一切有形力的行使,有形力并不仅限于物理上的力的行使。判例中也明示“空间上接近被害者的身体,高声口出恶言或辱骂,或者同时挥舞拳脚的行为,即使未直接接触到被害者的身体,也相当于对被害者行使有形力,因而属于暴行”。(大法院2003.1.10宣判 2000도5716判决)

 

由上所述可知,如A某一样挥臂似要殴打对方身体等行使有形力的,其暴行罪成立,如B某一样推对方的,其暴行罪成立。而且,韩国刑法并不太认可正当防卫,因此若发生打斗,即使在劝阻对方暴行的过程中发生的事情也可能涉及暴行罪。

 

    当警察接到暴力案件举报而出动时,会先确认当事方发生暴力事件的证据。此时,作为证据的主要为CCTV视频或者目击者的陈述,因此及时准确确保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尤为重要。

 

同时,暴行罪属于未经受害人同意不能处罚的犯罪,不能违反受害人明确意见而提起公诉。(刑法第260条第3项)因此,多数情况下,检察官或法官在处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会劝嫌疑人或被告人进行和解。若和解不成时,还可进行提存,由此降低刑事实务中处罚的强度。为进行提存,需知悉被害人的居民身份证号(外国人登录证号)、地址等信息,然而侦查机构出于保护被害人,不告知相关信息的情况较多,因此有必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有机会时,提前把握相关信息。(此点不仅适用于暴力案件,所有案件也需注意此点。)

 

    然而,上述内容仅适用于一般暴力案件,两人以上的集体暴力或携带危险物品施加暴力时,将适用《有关暴力行为等处罚的法律》,加重处罚力度,即使与被害人和解,也会受到处罚的情况较多。因一时冲动,未加多想即将手边的酒瓶等危险物品作为暴力行为的工具的话,将是一项“危险的行动”。根据判例所示,除本来杀伤用的工具外,出于其他目的制作的刀、剪刀、玻璃瓶、各种工具、汽车等物品,化学药品或动物等,若对人的生命与身体造成伤害的,即相当于“危险的物品”,会受到加重处罚。也就是说,诸如李小龙的双节棍一样用于打人的工具外,在厨房中使用的剪刀,甚至药瓶、爱犬也会成为“危险的物品”。

无论何时何地卷入暴力案件时,切记上述内容,避免不受冤屈。

 

靖世律师事务所 韩中法律支援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