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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工作资格及法律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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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地工作资格及法律处罚标准

 

近期,为保护韩国国民的就业岗位,《外籍劳动者雇佣法》规定所有涉及外籍劳动者(包括外国国籍同胞)的就业事项需通过职业安定机构(雇佣中心)进行,部分非法介入特例外国人就业的民间机构由此受到处罚。根据《外籍劳动者雇佣法》,介入特例外国人(H-2)就业的,处以一年以下徒刑或一千万韩元的罚款。由此,建设工地取缔非法就业的力度不断加强。下面就其推进背景及内容进行简要概述。

 

推进背景

 

随着访问就业制实施(07年3月)以来,在建设工地就业的同胞替代韩国国民岗位的问题日益突出,为限制可在建设行业就业的同胞数而引入该条例(09年3月19日,外国人力政策委员会),09年5月1日起全面实施的“建设行业同胞就业注册制”规定每年估算可在建设行业就业的同胞的最佳总数,在该范围内,向接受建设行业就业培训的同胞发放建设行业就业认定证,由此进行管控。

  拟通过就业培训在建设行业就职的访问就业同胞可在接受建设行业就业培训,并获得“建设业就业认证证”后,在建设行业就业,建设行业就业培训由韩国产业人力工团实施。

  未持有“建设业就业认证证”在建设业工作者会处以取消签证及居留许可,出国命令(违反两次以上者)等处罚。

 

  主要内容

1.可在建设行业就业的同胞限定为接受就业培训、并持有有效期限的访问就业同胞,若希望在建设行业就业的,需获得“建设业就业认证证(卡)”。

2.无“建设业就业认定证”并在建设行业工作者将被处于不可延长居留期限(违反一次者)及取消签证及居留许可(违反两次以上者)等惩罚。

3.不同于建设行业就业程序不断强化,对于从事制造业(首尔市以外地区)或农畜产业的同胞将予以如下优惠:

-(在同一个工作地连续工作2年以上时)配偶或父母子女中的2人可获得有效期为一年的短期综合(C-3)多次往返签证,每次入境时允许滞留90天。

-(在同一个工作地连续工作4年6个月以上时)可获得等同于韩国国民的经济活动资格,并可获得于身份存续期间滞留韩国的永久居住权。

 

同胞们属于特例雇佣外国人,具体工作资格如下所述:

 

C-3-8签证

为单纯滞留签证,不可在建设工地及所有行业就业。

-在建设工地及其他行业工作时:由法务部及劳动部进行的取缔活动中被发现时,处以罚款、强制驱逐出境及禁止再入境等处罚。

 

H-2签证

为了在建设工地就业,需通过各地区雇佣安全中心的外国人就业科开展就业活动,并需接受由产业人力管理工团开设的为期8个课时的建设行业就业培训,方可仅限于从事简单劳务及资材管理等工作,而且仅限于在已加入雇佣许可制的建设公司就业。为了作为工地技能工进行就业活动的,需获得有关建设方面的资格证,方可合法地在建设工地工作。

获得建设方面资格证时,可从事工地简单劳务、资材整理、技能工等工作。曾有无资格证者从事技能工岗位而被罚以200万韩元的案例,甚至情节严重的,处于不许延长居留期限及禁止再入境处罚。

 

F-4签证

未取得建设行业相关资格证者,不可从事一切建设工地的工作。取得资格证时,不可从事简单劳务,也不可从事资材整理工作,仅可进行工地技能工相关工作。若希望在建设行业就业的,必须取得相关资格证,并接受为期4个课时的基础安全保健培训,方可在工地工作。

 

无资格从事工地技能工工作被揭发时,可处以不可延长居留期限及禁止再入境处罚,需予以注意。

 

F2/F6/F5签证

希望在建设业就业者,即使无相关资格者,也可从事简单劳务或资材整理工作,但不可从事技能工工作,只有取得相关职业资格证时,方可开展工作。被揭发时,可处以罚款。

 

其他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就业者需与雇佣方签订标准劳动合约,工资必须于指定日期全额每月一次以上向劳动者本人支付,雇佣方可以保管劳动者的护照与外国人登录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