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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租稅·國防合同

军队武器体系原则上须以自主研究开发方式获得,因此《防卫事业法》与《军需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严格规定了军队使用物资的采购流程、采购方法以及合约内容。


关于国防物资供给合约的规定表明若无法证明供应方对品质缺陷负有责任的,即视为正常供货,而且对于武器类物资具有免责规定,然而受制于合约一般条款,商业企业不敢提出异议,相关不合理惯例存在于各处。企业在遇到此类问题,遭遇不公平对待时,需要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法律意见。


尹雄重律师在担任军队法务官期间,历任防卫事业厅首任法务支援组组长并兼任规制改革法务负责人。2011年退役后至2017年在韩国航空宇宙产业株式会社担任法务支援室室长,承担国防相关合约与法令工作,现作为执业律师,为客户提供各类军队相关诉讼与咨询服务,成功争取最大利益。

主要成员

    • 尹雄重
    • 律师
    • 朴昭贞
    • 律师